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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二)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三)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法律分析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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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庭调查顺序
(一) 法律的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
(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四)宣读鉴定结论;(五)宣读勘验笔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1)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2)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3)第三人陈述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4)原告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5)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6)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进行质证。7)原、被告对第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第三人对原告或者被告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8)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当事人可以互相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1条规定
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二)实践中普通的一审民事案件的法庭调查顺序
1、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2、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
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3、第三人陈述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4、原告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5、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
当事人的意见。
6、 当事人举证 质证( 包括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
7 证人出庭作证
8 、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质证
7、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8、专家辅助人出庭
(三)注意的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法庭调查顺序的规定略有不同,不一致的。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准。
2、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质证后,法庭才安排证人出庭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四)质证的技巧
1、 听的技巧
1)聚精会神
边听、边记,做到不遗漏、不误解。
2)不被对方情绪性词语所干扰
3)注意对方的语气、语调、语速等。要善于听音辩调,注意对方的言外之意。
2、看的技巧
对法庭上出示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要仔细辨别。辨认,是对该类证据最主要的调查手段。
4、对质的技巧
1)证据失实的,以所获之实对质。
2)证据片面的,以全面对质。
3)证据谬误的,以真理对质。
4)证据矛盾的,以借言对质。
二 法庭辩论问题
●双方当事人应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法庭辩论由各方当事人依次发言。一轮辩论结束后 , 当事人要求继续辩论的,可以进行下一轮辩论。下一轮辩论不得重复第一轮辩论的内容。
1、争议焦点是什么?
有争议的事实。
有争议的理由。
2、 在辩论中,如果出现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与本案无关或者重复未被法庭认定的事实,审判人员即会予以制止。
3、法庭辩论即将完结时,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会明确表示: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如果,当事人均表示没有。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布:法庭辩论到此结束。
4 最后陈述: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5 最后陈述: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6、调解: 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顺序与辩论顺序相同)是否同意调解?
如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调解后,可以依法进行调解。
● 调解的会有二种可能性:
● A、调解达成协议;(调解书当事人签收后,立即生效。)
● B、调解未达成协议。
● 调解不成的,宣布休庭,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外。)
● 如各方当事人中有一方表示不同意调解,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布:现在休庭,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外。)
7 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注意仔细阅读,有错误和遗漏处要求书记员纠正或补记。)
(三)其他的问题:
1、关于变更诉讼请求问题:
●由谁提出?何时提出?
a、 法官不会主动提出。
b、 当事人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应自己主动提出。
c、 要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关于恢复法庭调查的问题
由谁提出?何时提出?
A、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主动提出;
B、当事人申请,请求恢复法庭调查。
a、 要说明理由。
b、 是否同意恢复法庭调查,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3、辩论的目的是什么?
● 是让法庭接受你的观点,采纳你的意见
● 怎样才能让法庭接受你的观点,采纳你的意见?
● 要紧紧围绕事实和证据,紧紧扣住法律的规定和相关依据,有针对性的说理与论证。
4、不纠缠枝节问题,要有利于庭审效率。
● 要特别注意语言的表达方式。
● 法庭辩论不同于一般的“辩论赛” 、“抢答” 。
● 发言要让法官听得明白,发言要给法官(及其他听众)留下反应的余地。
●●要让书记员准确无误地记录你的意见。
● 第一轮发言应对全案进行综合性发言,称为发表代理词。
● 第二轮(及以后几轮发言)应根据新问题,提出新的观点,作为前一轮(或前几轮)发言的补充。
● 在庭审前,对几轮发言设计方案。预测、分析对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可能要反驳的问题,制订对策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反驳。
● 法庭辩论中,如何运用证据?
● 法庭辩论中,如何运用法律?
● 如何才能避免每一轮的发言内容不会重复?
● 怎样才能做到每一轮的发言内容重点突出?
● 应注意的问题:
● 正确处理与法官的关系
● 当事人与代理人要尊重法官,服从法官裁决,不能与法官发生争执。
案件简要: (本案人名已经处理为化名)
2009年3月16日,借款人邹山从周英处借款,并为周英出具110000元借条一份,双方约定该借款用期为30天,如按期归还,就少偿还10000元,如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借款人自愿承担实现债权的一切诉讼费用及法律责任……邹林及另一担保人王勇自愿为借款人邹山的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为周英提供担保承诺书,内容为:“我(们)自愿为邹山向周英09年3月16日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提供担保,落款为连带担保人:周林、王勇。……”
2009年6月份,借款到期时债务人邹平已经不知去向。债权人周英于是找到两个担保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王勇于周英达成协议同意承担5万元,而邹林拒绝承担责任,于是债权人周英语2009年5月21日起诉邹林,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
委托及其诉讼过程:
被告人邹林于2009年6月份到我单位委托代理一审,我作为被告人的委托代理人代理其参加了一审的审理。
由于本案的担保合同内容比较特殊,里面既存在一般担保的内容规定,又存在连带担保的署名,因此法院很有可能认定为连带担保合同。(一般担保的情况下,只有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的情况下才能够要求担保人来承担,而连带担保则是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权人有权向担保人主要权利,也有权向债务人主张,这完全凭债权人的选择。所以在此提醒朋友们在替他人担保的时候要分清楚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在告知委托人的情况下,参加了开庭。
2009年6月29日在济南市济阳县剁石法庭进行了审理。我以被告主体不适合(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担保性质为一般担保)为由要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等。但法院援引担保法《担保法》第18条的规定没有支持被告的要求,判决被告人承担5万元借款及利息。
2009年7月17日一审法院下达判决书,同年7月30日邹林再次来到我单位,委托我为其代理二审。(在此感谢他的信任)一审期间我已经要求邹林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举报债务人邹平诈骗,同时得知一审原告周英的丈夫,也已经报案。
2009年8月1日上诉立案,由于案件排期问题,一直未能开庭审理。在此期间,债务人邹平已经被逮捕归案,并已经以诈骗罪开庭审理了。
2010年1月19日,二审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由**法官主持审理,二审中我改变了代理方案,不再以担保性质方面代理,而直接以合同的效力方面进行代理:第一,债务人邹平已经因诈骗罪被济南市济阳县法院判决认定为诈骗罪,因此保证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因为上诉人邹林在本案中属于受害人,债务人邹平既欺诈了债权人又欺诈了保证人,保证人有撤销的权利。
中级法院在此情况下,要求我们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来支持我的代理意见,并给予15天的补证时间。(事实上二审开庭时债务人的诈骗案审理已经完成,但是判决书还没有下达,这15天为我们取证争取了时间)。
2010年1月26日,我写了申请书,要求中级人民法院到县法院调查取证。中级法院未予准许(因为基层法院好多情况下会不配合代理人的取证行为)。在这种情况下,1月28日我亲自去了济阳县法院案卷室调查债务人邹平诈骗案的判决书及开庭笔录。几经周折,在经过了庭长签字,跑遍了档案室、刑事审判庭办公室、审案室之后,取得了判决书及开庭笔录的证据材料。
在这一新证据的支持下,我又起草了一份代理词,请求法院认定保证合同无效,上诉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债务人应经被认定诈骗罪,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不主张住合同无效,而保证人主张保证合同无效,法院应当主动认定保证合同无效,免除上诉人的保证责任。
2010年6月23日,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二审终审判决书:一、撤销山东省济阳县法院(2009)济阳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周英对邹林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至此,二审终结,上诉人胜诉。经过我和当事人共同的努力,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
看看这个真实的案例 应该对你能有所帮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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